桓台一中特困生管理工作条例     

     一、总 则
第一条 为适应学校教育的改革,解除经济特别困难的优秀学生的后顾之忧,使他们安心学习,顺利完成学业,特制定本条例。
    二、条 件
第二条 申请减免学费的优秀特困生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(1)桓台一中在籍优秀特困学生;(2)遵纪守法,思想品德评定B级以上;(3)学习态度端正,学习勤奋刻苦,成绩在级部上游水平。经济困难的优秀特长生文化课成绩适当放宽。(4)生活俭朴,热爱劳动,团结同学,助人为乐。
第三条 减免标准:(1)父母双亡,无主要经济来源者全免。(2)无主要经济来源的单亲困难家庭半免。(3)父母因病失去劳动能力者,家庭特别困难者,视情况给予全免或半免。(4)有特困证者半免。(5)兄弟(妹)两人同时在桓台一中上学,如品学兼优且因家庭困难申请减免者,可减免一人。(6)其它有特殊困难的学生,须经学校进行调查和研究后,酌情给予一定减免。
    三、程 序
第四条 确认与登记
1、新生入学后,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向年级递交特困生书面申请,提交有关特困生证明材料。
2、根据学生提供的材料,各年级进行初审,并进行调查。被鉴定为优秀特困生的学生,报教育处复审、备案、登记,经学校审批后确认并填写“特困生登记表”。
3、新生特困生登记工作,于入学后第一学期12月份评审并完成。减免工作从第二学期开始实施。
第五条 复查:每学期开始,对特困生进行复查。特困生仍需向年级提出申请,并进行下列工作:(1)所在班级的同学,通过平时的接触观察进行评议,班级根据平时的生活表现(吃、穿、用、零花钱等)填写评议意见。(2)班主任写出初步意见,交年级审批并确定减免等级。(3)根据学生的材料,各年级及班主任进行审核。对仍困难的进行减免,已脱困的给与取消,对重新提出申请的进行鉴定。
第六条 减免工作以年级为单位组织,报教育处审核备案,学校审批。
    四、其 它
第七条 高三第二学期,对品学兼优的特困生,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。
第八条 品学兼优的优秀特困毕业生,如有社会力量捐助,学校优先推荐。
第九条 本条例自2005年9月开始执行,解释权在学校。